從2005年的9月2日,
弟弟在我面前墜樓至今,
我的爸爸媽媽一直為了他的死亡證明書裡所寫的死亡方式為自殺奔走到現在。
因為當初承辦的檢察官所採信的數據有誤所造成的疏失,
讓他沒有必要在沒有他殺嫌疑下硬是在死亡證明書上寫下了自殺這個原因。
誰懂老年喪子的難過?
誰懂親眼目睹自己唯一的親手足在自己面前死亡的難過?
誰又知道已經夠悲慟的狀況下,
當時承辦的檢察官還要對自己的爸爸跟自己大聲咆哮?
只因為我們說弟弟不是如他所說的自殺。
爸爸媽媽只是希望還給弟弟一個公道,
可是五年多以來卻處處因為當初的死亡證明書而失敗,
遇到同情我們的檢察官還是法官,
卻也是愛莫能助。
如今,
走到國賠這最後一條路,
歷經一年多的官司,
縱使地方法院法官的判決書上寫,
"因當初檢察官的疏漏,所以曲祐緯的死亡方式有疑慮,死亡方式應為探頭出去而意外墜樓。"
可是我們還是輸了,
因為法官說,
雖然符合其他"公務員的疏失所造成"的這兩項要件,
卻不構成國賠三大要件的最後一樣"我們只有精神損失沒有實質上的財產損失"。
從3/25的判決都過了兩個禮拜,
爸爸才敢告訴我判決書的內容,
我真的對司法感到好無力好失望,
我不比你們懂法律,
但是我知道你們永遠可以找到漏洞,
告訴我們"你們的陳情書有瑕疵站不住腳所以敗訴",
情、理、法不是應該要兼顧的嗎?
一次又一次,
只是不停的把結痂的傷口再撕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