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想必應該是離婚時爭議最大的問題了,
孩子的監護權永遠也是最沈重的話題。
基本上當妳面臨離婚時,
妳會理解到父母在未成年子女身上有兩種權利,
一種叫做監護權、一種叫做親權。
監護權在離婚時大致有兩種處理方式,
單獨監護或是共同監護。
個人贊同單獨監護權,
共同監護權對我來說根本是整死自己的一種方法,
因為共同監護意味著以後孩子有任何需要簽名的時候,
都要有兩個人的簽名。
我一點都不想要時常看到本人的前夫,
而且對方狀況也無法照顧小孩,
所以當時談的也是單獨監護。
不過如果妳們可以和平共處,
當然還是共同監護,
孩子的成長也會比較完整。
這段時間最常見、有關監護權的私訊,
就是卡在『監護權會判給誰?』這裏,
在我之前為自己做功課所瞭解到的…法官在處理監護權判決時,
除了法官自身的經驗以外,
其實主要不是看誰有工作還是財力等等的,
而是看哪一方有良好的照顧支持系統?
然後再看孩子在哪一個環境長大是安全無虞的?
簡言之,
台灣的法律系統是站在孩子那一邊的,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妳都沒在工作孩子就不會判給妳。
艾蜜莉自己是協議離婚,
當時協議是在律師事務所並且請朋友當證人所擬簽協議書的,
所以監護權比較沒有拖太多的時間。
不過其實最需要關注的是關於親權的部分,
親權是不受離婚影響的,
每一個親生父母都擁有這項權利,
除非孩子今天已被收養,
那就等同於失去了親權權利。
所以如果對方刻意、故意不讓妳接觸小孩,
就已經違反親權的部分了。
台灣這部分的法律制度,
建立在「善意父母」上面,
如果限制孩子接觸另一邊的父或母,
就是所謂的非善意父母,
儘管是單獨監護權也不能予以限制哦。
「善意父母」涵蓋範圍很廣泛,
包含不可以惡意攻擊另一方的父或母,
還要盡量讓另一方的父或母可以跟孩子保有原本正常的親子關係。
不過也因為父母都擁有親權,
所以在討論另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以及撫養費支付時,
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在這裡先透露一招,
這一招是希希的老師教我的,
如果有長期收看艾蜜莉的文章,
就應該會知道這號厲害的狠角色了。
儘管另一方都不探視小孩依然需要給付撫養費,
見不見面跟給付撫養費是風馬牛不相干的。
也許有些人跟我一樣不屑拿對方的錢、覺得很觸霉頭,
但是妳無法保證對方是否會在孩子長大成人後去告孩子遺棄,
還是在孩子長大前幹什麼事出來,
所以為了孩子、也為了保護妳自己,
請記得保存所有跟孩子有關的收據,
妳不知道哪一天會不會用上它們,
所以請記得一定要整理、保存好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