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過年開始私訊灌爆了臉書粉專的信箱,
一方面我很樂意幫上這麼一點小忙,
一方面卻也擔心因此被誤會。
但是,
不管了!
我還是想聊聊關於探視權的部分。
對於這方面有疑問的人其實都可以在網路上找到很多文章、很多資訊,
不見得需要依照我的經驗去走。
然而對於很多不清楚事情的人來說,
這是一個不明就裡的死胡同。
如同上一篇監護權所提到的親權,
親權所連帶出來的探視權是沒有任何人可以隨意剝奪的喔,
儘管對方擁有單獨監護權。
所以不能阻撓、不能阻撓、不能阻撓孩子與另一方父或母見面(很重要所以我要講三次)!
也不能惡意中傷告訴孩子另一邊父母的不是,
儘管另一方有諸多不是,
但是就是不能,
台灣法律要求就是我們要「積極」讓孩子不失去原先父母的疼愛,
如果消極處理或是特意講另一邊父母的不是時,
就違反了善意父母的原則。
諸如“你看你媽就是不要你了!”、”以後不要像你爸爸一樣“這些都是…
如果前幾集都有收看的親愛的,
應該知道也瞭解我被對方提出「重新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而到家事法庭上了一個親職課程,
上課的方式其實是團體課程,
但是對於不想見到前夫的人來說都是一種莫大的壓力,
雖然很不想說這是誰的缺失,
但是這就是同理心不足的表現,
而且還是無法避免犧牲弱勢一方的權利。
所以,
在想要採取法律行動之前,
最好做足功課再說,
否則只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不管今天想要處理的是會面方式、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甚至是監護權的移轉,
都可以藉由家事法庭去聲請。
如果單就探視方式這一部分來說,
當初是協議離婚的話,
協議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可是如果去家事法庭聲請以後,
不管是調解成功的調解筆錄還是調解失敗變成法官判決的結果,
兩者都具有法律效力的,
可以依法強致執行。
這部分要提醒的是,
調解如果能成功是最好,
因為真要法官判決時是沒人能保證結果是什麼,
然而調解搞不好還是妳勉強能夠接受的,
但是重要的是一定要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了解對方的訴求以後,
再來評估自己的優勢是什麼。
我的優勢就是對方嗑藥、並且數次照顧不周,
當然還有一些其他的必殺技,
所以我要求一定要假日的白天在警察局會面。
有所依據的要求,
調解委員或是調解筆錄上要簽名的法官都能夠接受的。
如果對方真的太難搞,
建議還是要法律諮詢一下,
雖然艾蜜莉沒有請律師,
但是我很幸運的是一直有律師朋友讓我可以諮詢。
如果要請律師麻煩記得不要只問一個律師,
最好可以多問幾個的意見,
這跟要動一個手術前妳也會多請教幾個醫生評估一樣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