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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有探望、探究、探勘還有探視⋯

探有探望、探究、探勘還有探視⋯

我的故事-獻給也是單親的媽媽

從過年開始私訊灌爆了臉書粉專的信箱,

一方面我很樂意幫上這麼一點小忙,

一方面卻也擔心因此被誤會。

但是,

不管了!

我還是想聊聊關於探視權的部分。

對於這方面有疑問的人其實都可以在網路上找到很多文章、很多資訊,

不見得需要依照我的經驗去走。

 

然而對於很多不清楚事情的人來說,

這是一個不明就裡的死胡同。

如同上一篇監護權所提到的親權,

親權所連帶出來的探視權是沒有任何人可以隨意剝奪的喔,

儘管對方擁有單獨監護權。

所以不能阻撓、不能阻撓、不能阻撓孩子與另一方父或母見面(很重要所以我要講三次)!

也不能惡意中傷告訴孩子另一邊父母的不是,

儘管另一方有諸多不是,

但是就是不能,

台灣法律要求就是我們要「積極」讓孩子不失去原先父母的疼愛,

如果消極處理或是特意講另一邊父母的不是時,

就違反了善意父母的原則。

諸如“你看你媽就是不要你了!”、”以後不要像你爸爸一樣“這些都是…

 

如果前幾集都有收看的親愛的,

應該知道也瞭解我被對方提出「重新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而到家事法庭上了一個親職課程,

上課的方式其實是團體課程,

但是對於不想見到前夫的人來說都是一種莫大的壓力,

雖然很不想說這是誰的缺失,

但是這就是同理心不足的表現,

而且還是無法避免犧牲弱勢一方的權利。

所以,

在想要採取法律行動之前,

最好做足功課再說,

否則只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不管今天想要處理的是會面方式、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甚至是監護權的移轉,

都可以藉由家事法庭去聲請。

如果單就探視方式這一部分來說,

當初是協議離婚的話,

協議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可是如果去家事法庭聲請以後,

不管是調解成功的調解筆錄還是調解失敗變成法官判決的結果,

兩者都具有法律效力的,

可以依法強致執行。

這部分要提醒的是,

調解如果能成功是最好,

因為真要法官判決時是沒人能保證結果是什麼,

然而調解搞不好還是妳勉強能夠接受的,

但是重要的是一定要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了解對方的訴求以後,

再來評估自己的優勢是什麼。

 

我的優勢就是對方嗑藥、並且數次照顧不周,

當然還有一些其他的必殺技,

所以我要求一定要假日的白天在警察局會面。

有所依據的要求,

調解委員或是調解筆錄上要簽名的法官都能夠接受的。

 

如果對方真的太難搞,

建議還是要法律諮詢一下,

雖然艾蜜莉沒有請律師,

但是我很幸運的是一直有律師朋友讓我可以諮詢。

如果要請律師麻煩記得不要只問一個律師,

最好可以多問幾個的意見,

這跟要動一個手術前妳也會多請教幾個醫生評估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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