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清楚,
其實當時好聚好散、只是不再適合了,
對方也是個好人,
真的不用走上改姓這條路,
畢竟他們也是有血緣關係的,
沒有必要這樣。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一個底線,
超過了,
對不起!
我該做的就是會努力爭取、強力執行。
如果有從很久很久以前(到底是多久?!)就看艾蜜莉網誌的人,
大概都知道這件事
就是飛飛一出生其實是協議跟我姓,
因為艾蜜莉弟弟的因素。
而希希維持一般來說正常登記,
也就是從父姓。
後來的故事大家大概也都知道了,
反正就是離婚了,
原本覺得簽了字離了婚就好,
但是顯然好聚好散不太適用在非「常人」身上。
更何況後來接二連三的發現侵佔跟嗑藥的事件(但是孩子不懂這些),
不過還有一些傷害到孩子心靈上的問題後(這部分牽扯到孩子的隱私就不多做解釋),
希希好幾次表示她也希望可以跟哥哥、跟媽媽還有跟爺爺一樣姓曲。
然而民法規定,
未成年人改名可以改一次,
家長直接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即可。
可是改姓⋯就一定要生父生母雙方同意,
管你是已離婚還是沒離婚,
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
反正就是要雙方同意!
人不到也要有委任書。
這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情形,
因為之前在民國96年前約一年的時間,
有一度是單獨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自行更改,
所以有些不熟的律師也搞不清楚。
但是⋯艾蜜莉為了改姓,
已經跑了幾次戶政事務所、打了幾次家事法庭,
確定改姓的方式只有2個,
就是要嘛找對方,
要嘛自己上法院申請!
法院裁定可以改姓了,
就可以拿法官裁定去戶政事務所更改。
上法院申請真的是我很不想去做的事,
平常大大小小雜事已經忙不完了,
還要處理這些,
然後還要冒著被騷擾的風險,
而且聽起來就是一連串的麻煩(難怪我不適合讀法律)
打從去年10月開始就沒有孩子的任何撫養費到達半年後,
也就是今年4月的時候,
自己動手寫了一個狀子(其實並不難,有需要的人可以上網找範本加以修改。)
送交法院並且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以後,
就是靜待佳音。
一開始差不多7月時家事法庭要求開調解庭,
雖然調解庭的意義在哪我不是很清楚,
兩次調解庭未果後,
轉而送交家事法庭法官審理。
審理前法院差不多在8月底也有安排社工師來探訪,
內容包含住家環境、希希的就學狀況、希希的其他才藝課程、媽媽在照顧上的支持系統⋯,
還有為什麼會離婚?為什麼想要訴請改姓?
最後是跟希希訪談,
這部分都是由希希親自回答,
媽媽陪同而已。
希希跟社工師對答的內容,
我歷歷在目。
內容都還滿直白的,
大略就是妳想要改姓嗎?妳為什麼想跟媽媽姓?
如果今天要評分,妳會給這些照顧者幾分等等的問題。
調查訪談後,
就又是靜待開庭審理,
一直到10月中開庭,
我想我遇到一個真的很明理的法官,
他只問我說是否願意讓他按照所有調查報告判決,
我說「可以」就結束了,
省去了在法庭上的壓力與焦慮。
再來就是收到法官的裁定,
從10月中開庭到11/1收到裁決書這兩個禮拜,
我過得真的是七上八下。
鑫哥一直安慰我說:沒關係,如果這次沒過,滿2年後再申請一次就好。(因為法律規定滿2年未負撫養責任得以聲請改姓)
以下附上我自己的判決書,
上面也有民法改姓法條。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
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4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